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馆陶县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

发布时间:2024-07-26 16:35:56 作者: 华体汇体育app

  “名特优新”四类发展前途好、经营状况优、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时进行分类认定和重点培育帮扶。

  A.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,经营旅游接待、餐饮服务、手工艺制作、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;

  D.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,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;

  B.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、非遗工坊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、乡村工匠等民间传统文化标志的;

  C.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(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),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,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教育培训项目的;

  A.率先以从事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经营,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,有效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;

  B. 拥有与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相关新兴起的产业专利权、商标权,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;

  C.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、自媒体、直播带货等活动,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、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,经营状况良好的;

  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、自愿参与、择优认定、公正公开的原则。对退伍军人、高校毕业生、残疾人、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。

  A.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,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,还没完成信用修复的;

  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,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,成为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。“名特优新”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,并进行标注和公示。

  1.自主申报认定: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,登录“全国‘名特优新’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”(以下简称培育平台),完成自主申报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走访核实、征求意见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,认定为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。

  2.部门推荐认定:充分的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,对有代表性、亟需进行保护、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,如老字号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、乡村工匠、退伍军人创业者、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,经有关部门组织推荐,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。

  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,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、实地走访、数据比对等方式,挖掘培育本区域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。

  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一次,在当年8月中旬起,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,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。次年1月1日起,认定的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。

  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(市、区)或市(地)为单位进行。

  自主申报认定的,个体工商户申报后,县(市、区)或市(地)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培育平台做审核,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,对合乎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,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最终靠抽查方式来进行监督,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,能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。

  部门推荐认定的,省、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推荐,并通过培育平台做审核后予以认定。拟推荐为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的,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。

  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,以认定时间为准。有效期内,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,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。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。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,并对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做确认。对已不符合规定标准的,取消认定。

  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,由认定部门对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状况进行评估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有效期延长3年:

  C.由认定时的“成长型”个体工商户提升为“发展型”个体工商户,或者由“生存型”个体工商户提升为“成长型”个体工商户的;

  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“名特优新”个体工商户,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、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,应当撤销认定。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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